仙桃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仙桃职业学院的前身是在湖北省立联合中学鄂南中学分校基础上成立的湖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39年,曾十据九迁、八易其名,至20世纪80年代更名为仙桃师范学校。2001年,省政府批准在仙桃师范学校的基础上建立仙桃职业学院。2002年,仙桃卫生学校整体并入仙桃职业学院。学院立足仙桃,服务武汉城市圈,面向全国,坚持走内涵式、差异化发展道路,着眼于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致力于建设全省一流全国知名优质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建立依法办学、自主发展的运行机制,实现学院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仙桃职业学院,简称“仙桃职院”,英文译名Xiantao Vocational College,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仙桃市纺织大道8号。

 学院网址是:http://www.hbxtzy.com

 第三条  学院由仙桃市人民政府举办和主管,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学院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院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二)依法保护学院享有办学自主权,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三)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各类岗位人员,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五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学院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职教育规律,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仙桃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积极推进依法治校、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院的校训是:立德正身,笃学尚能。

 第九条  学院的徽志为圆形,红色为主导色,蓝色为背景色,由校名及拼音、桃花等元素组成。

 学院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十条  学院的校旗旗面为白色,徽志位于旗面中间位置,标准规格为2.4×1.6米。

 第十一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418日。

第二章   学院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院动员和组织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根本任务,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十三条  学院专业设置以医学、工学、教育学为主体,兼顾经济学等专业,以服务医药卫生、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文化教育、财经商贸等行业的专业为支撑。

 第十四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开展中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完善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教学标准体系,健全教学质量管理和保障制度,以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为核心,加强思想道德、人文素质教育和技术技能培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学院积极推动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强化技术应用推广和成果转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学院发挥办学优势,主动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八条  学院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建设。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办学质量。

第三章   学 生

 第二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合理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个人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学院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或其他资助;

(四)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活动;

(五)公平参与各种表彰奖励活动的评选;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并可对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的机会;

(八)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院名誉;

(二)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完成学业;

(四)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教学及生活设施设备;

(六)履行个人承诺的相应义务;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院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权益。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院支持学生团体自主活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施校内学业考核和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推行“双证书”制度。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学院办学活动的主体。

 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四)尽职尽责,勤勉工作;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

(六)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院教师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执行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标准,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指导学生学习,组织、带领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院制定具体的管理与考核办法,支持和鼓励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为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院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   学院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会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任免干部。

 第三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成员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仙桃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三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做好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辅助机构、职能机构、群团组织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各组织机构依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审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全院科学研究和学术工作;

(三)评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四)审议和指导学院科研经费资助的领域、方向及专题项目的设置,组织评审并监督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五)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建设方案;

(六)审议学院教师职称评聘的学术标准和办法;

(七)推荐各种学术荣誉人选和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选拔、推荐学术(专业)带头人与培养对象;

(八)评议引进高层次人才、名誉(客座)教授人选;

(九)建立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制度,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或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承担学术相关事项的调研任务,讨论和审议学院委托的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成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选举等程序确定,由院长聘任,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体育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校企合作理事会,由政府、行业、学院、企业等单位自愿组成,按照理事会章程开展活动。校企合作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为学院办学提供政策、经费、信息、招生、就业、师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的支持,筹措学院重大工程项目的经费;

(二)促进理事单位与学院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合作项目的实施;

(三)协调学院与社会各界的关系,完善学院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机制,促进学院更好地服务于区域行业企业的发展;

(四)对学院重大发展问题提供专题咨询;

(五)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向国内外宣传学院,提高学院与合作企业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六)制定和修改《仙桃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

(七)讨论理事会认为需要讨论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决定增补理事。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工会是由教职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置共青团、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院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院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院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主体,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二级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创新活动及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二级学院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二级学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和实施本二级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考核评价本二级学院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教育与管理;

(七)支配学院划拨的经费,管理本二级学院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他各项资金;

(八)负责本二级学院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的核定和奖金的分配;

(九)负责本二级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组织本二级学院与国内外同类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交流;

(十一)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履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或专职副书记)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二级学院院长行使职权并对本单位工作履行监督职能,主管学生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下设专业教研室,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依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的重要事项,会议成员由院长、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组成,综合科科长列席会议。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五条  学院加强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密切联系,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提供职业岗位培训等社会服务,促进协同创新。

 第五十六条  学院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推进学院国际化发展。

 第五十七条  仙桃职业学院校友会是学院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学院关心和服务校友,为校友提供尽可能的便利。

第七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

 第五十八条  学院办学经费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法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校友、社会团体、企业和友好人士的捐赠,筹措教育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学院建设、资助学生、奖励教师,增强学院办学活力。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遵守会计核算、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制度。

 第六十条  学院不断完善“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内部审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三条  学院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监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建立资产配置、采购、使用、维护、管理、处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图书馆、校史馆、体育馆和后勤服务、后勤管理等公共服务与支撑体系,加强校园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六条  学院严格保护校园环境,建设平安校园、文化校园、活力校园、智慧校园和温馨校园,努力建成自然风景优美、基础设施优良、文化底蕴厚重、学术氛围浓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丽仙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制定和修订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审定,由院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八条  学院设立章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章程实施细则;

(二)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三)提出本章程的修订动议,起草修订案。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