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0-09-14浏览次数:


仙桃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湖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助教〔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生”为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籍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等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作为学院分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名额和资助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作为学院落实国家资助政策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资助政策的公开和宣传工作,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科科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与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人数为单数,一般不少于5人,成员名单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评议小组),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为单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认定对象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包括以下7类: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或家庭成员有低保对象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7.其他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入学就读子女,以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国家和学院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类别、学费标准和仙桃市消费水平、学生日常消费需求等情况,制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划分为3类:A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B类家庭经济困难;C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1~6类认定对象一般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第7类认定对象须符合一定标准并通过申请方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校期间月生活费低于仙桃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可认定为A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地震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无经济资助的;

(2)学生或家庭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无经济资助,造成家庭严重经济负担、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及生活费的;

(3)家庭所在地属于“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及生活费的;

(4)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校期间月生活费低于仙桃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可认定为B类或C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暂时下岗(失业),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

(2)父母务农,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或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

(3)多子女上学,家庭经济困难的;

(4)单亲家庭,父母中只有一方为本人提供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的;

(5)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家庭经济困难的;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入库人数控制在一定比例内。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确认或申请、班级评议、二级学院审核、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7个环节。

1.提前告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个人确认或申请。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6类认定对象,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比对全院学生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信息,确认名单后下达给相应二级学院。二级学院组织指导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填写确认表格,表格以湖北省教育厅发布《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样表为准。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7类认定对象,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表格以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为准。

3.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收取班级认定对象的确认表格、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尊重学生选择,保护学生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班级评议小组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上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4.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的认定结果,要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5.学院认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二级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并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6.结果公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通过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并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处理有关异议。

7.建档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连同认定对象确认表格、申请表格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3.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4.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5.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学院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如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经常出入校外餐厅、酒吧、经营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等;

6.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对符合认定对象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二级学院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学院每年秋季学期集中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认定申请,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修订本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分细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秋季学期起开始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