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8-31浏览次数:


仙桃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仙桃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生处理或者处分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对该决定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领导、监察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纪检监察室。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请求;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听取受处分或处理学生的申诉;

(三)作出复查结论。

第七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受处分或处理学生认为学院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受处分或处理学生认为学院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受处分或处理学生提出学院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受处分或处理学生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不公正行为的。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学生申诉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事项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有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从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及其他情况说明;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对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做出的承诺签名。

申诉书需一式两份,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学生书面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向申诉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申诉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1.超过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2.接到复查结论后,以同样理由对同一事件再次提出申诉的;

3.已经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申诉人未按要求准备申诉材料的,可在2个工作日内补全。申诉人补全材料之日视为申诉受理之日,未按期补全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后,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原决定;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学院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学院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建议学院重新作出决定。

学院重新作出的决定为复查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等作出改变建议的,由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主办职能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复议;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作出改变建议的,由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主办职能部门提交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复议。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召开申诉听证会时,至少有五分之四以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出席,其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不得少于1人。申诉复查结论,必须获得出席会议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申诉的复查结论为申诉处理决定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和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职能部门。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执行,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暂停执行,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暂停执行的。

第十九条  在未做出申诉复查决定之前,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委员会书面申请撤回申诉请求。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学生申诉处理的复查决定应当分别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申诉案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召开听证会方式进行审理。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学生申诉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事由;

(二)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主办职能部门负责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申辩,可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笔录听证的全部活动,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制作听证报告,将报告交送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根据报告情况做出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院、教职工的其他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